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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17)

时间:2017-11-30 14:51:10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规范处理学生申诉工作,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我院录取,并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十三人,实行双主任负责制,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主任。由院纪委、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党办、院办、院团委、保卫处、相关院(部)负责人、学院法律顾问,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二年,可连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办理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受理学生的申诉;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主要复查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是否存在不当等,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4.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诉人是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学生;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3.属于申诉的范围。

第九条 申诉人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学号、所在的学院与班级、联系方式等;

2.申诉的具体要求与主要事实和理由;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的签名。

申诉书需一式两份,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申请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向申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2.申诉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超过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主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4)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5)已经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3.申诉书在内容上有欠缺的,通知申诉人在二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查和调查询问相结合的方式。申诉人提出申请,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审查案件。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本人书面说明理由的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活动终止。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进行复查,提出以下意见,报请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1.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2.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予以撤销。

3.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予以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4.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予以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在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学校决定制作复查结论通知书。复查结论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学号、所在的学院与年级;

2.申诉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依据;

4.复查结论与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决定;

5.不服复查决定向湖北省教育厅申诉的期限;

6.作出复查决定的年月日。

复查结论通知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学校印章。

复查结论通知书连同学校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相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湖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因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选修课、成绩考核等学习事宜,比照在校生办理。

第二十条 送达复查结论通知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复查结论通知书直接送达的,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复查结论通知书邮寄送达的,保留邮寄证据,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以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申诉,不得向申诉人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