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与违纪处分规定(2018)

时间:2018-06-30 15:46:53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建设良好的学风、校风,引导和激励学生积极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加强学校学风、校风建设,维护校园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对优秀学生进行精神表彰和物质表彰,精神表彰为主,物质表彰为辅。组织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认真、坚持标准、不搞照顾、宁缺毋滥。防止评选不负责任、走过场和不坚持原则等不良现象发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理违纪学生,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本规定为准绳,严格照章办事,公正严明,不枉不纵,不徇私情。

第四条 我校在校的普通、成人、定向、委托培养及自学考试等各类大专学生,凡违犯我校规章制度,一律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章 奖励项目、标准和运用

第五条 在校期间表现优秀的班级,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有显著进步,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分别授予“模范班集体”、“先进团支部”、“优秀社团”、“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 “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六条 对集体和个人奖励的主要方式有:通报表扬和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奖品、奖金等。

第七条 表彰和奖励分定期和平时两类:

(一)根据班级和个人的表现,学校一学年度评选一次先进集体和个人,分别授予“模范班集体”“先进团支部”、“优秀社团”、“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 “优秀团员”、“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院(部)表彰每学期一次,具体方案由各院(部)制定。

(二)在每届毕业生毕业前,根据毕业生在校表现,评选优秀毕业生,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三)平时在学校内外开展的学习、体育、文娱、创建文明教室、寝室等集体比赛活动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临时组织机构制定的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对拾金不昧、见义勇为、保护国家、集体、他人财产不受损失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分别给予特殊奖励。

第八条 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比例:

(一)学年度“模范班集体”、“先进团支部”、“优秀社团”按各类集体的10%设奖。

(二)学年度“三好学生标兵”为在校生总数的1%;

(三)学年度“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的比例为在校生的3% ,“优秀团员”的比例为在校生团员数的3%,“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的比例为社团会员数的3%;

(四)应届毕业生中“优秀毕业生”的比例为6%。

(五)各院(部)可根据本院(部)实际,确定每学期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比例,报学工处备案。

第九条对获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模范班集体:1000元/个。

(二)三好学生标兵:300元/名。

(三)优秀学生干部:300元/名。

(四)三好学生:200元/名。

(五)优秀团员:200元/名。

(四)社团活动积极分子:100元/名。

第十条学生被学校或院(部)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及其他各类奖励均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在学校范围内表现突出、品学兼优的“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经学工处推荐,学校研究报省教育厅批准,授予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学校对“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获得各级各类表彰的和有特殊才能的学生,学校优先推荐出国学习交流。

第三章 评选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班级管理目标考核成绩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班级,可参加“模范班集体”评选。

(一)政治学习、思想教育工作抓得扎实,有显著成效,全班同学政治思想觉悟不断提高。

(二)有良好的班风,懂礼貌,讲文明,尊敬师长,关心他人,乐于奉献;全班同学奋斗目标明确,集体荣誉感强。

(三)班委会、团支部坚强有力,团结一致,能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和核心作用。工作中创新精神强,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活动效果好,深受老师的信任和同学的拥护。(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积极性高。学习成绩有大幅度提高,同学之间互帮互学,成绩差的同学有显著的进步。认真开展课外研究、课外读书活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竞赛,成绩突出。无考试舞弊现象。

(五)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公共秩序好,遵纪守法好,出勤率高,好人好事多,全年无学生受处分记录。

(六)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文娱、体育活动,早操、早锻炼、各级各类运动会和课外活动,出勤率高;全班体育运动项目达标率高;在学校举行的文艺汇演、体育竞赛中,成绩显著。

(七)整体劳动观念强、爱护公物。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文明教室和文明宿舍达标率在90%以上,无人为损坏校产现象,出色完成学校或院(部)布置的各项劳动、保卫值班任务。

(八)有较强协作精神,能主动搞好班级之间的团结,在班级之间发生矛盾时,能严于律己,多作自我批评并通过组织协商解决,不犯自由主义。

第十四条目标考核成绩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团支部,可参加“先进团支部”评选。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思潮和歪风邪气作斗争,团支部起战斗堡垒作用。

(二)团支部能带领全体团员自觉地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学习党团基本知识,团员政治热情高,积极要求进步。能组织团员持久深入有效地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活动。

(三)团支部能履行岗位职责,对团员实行目标管理,通过定性定量分析,测定团员素质,针对具体情况,实行帮教。

(四)全体团员学习目的明确,有良好的学风,全班平均成绩在全年级中等以上,无因成绩不合格或受处分留级学生,无舞弊行为。

(五)团支部成员能以身作则,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团支部与班委会工作配合默契,相互支持。

(六)积极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一学期推荐次数不少于一次,考核次数不少于二次,培养考核工作建档立制规范。

(七)能结合青年特点,开展有意义的健康活泼的第二课堂活动,进行多形式的思想教育,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之中,在工作中维护青年正当权益,做青年的知心朋友,使他们迅速进步,靠拢团组织。

(八)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遵守团章,积极学法、守法。

(九)团支部能积极做好后进团员、后进青年的思想转化工作。

(十)团支部能积极完成上级团委布置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团委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取得良好成绩,在学校有一定影响。

第十五条能够高质量完成学期工作计划,有优秀典型事迹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参加“优秀社团”评选。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够切实按照学校对社团管理的各项要求进行社团工作。

(二)认真遵守《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执行社团章程,实行民主建设,依法加强自身建设,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创新,活跃校园文化等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三)积极推进社团改革,坚持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活动形式创新,在社团管理方面积极探索,并取得良好成效。

(四)经校团委批准成立并注册的合法社团,且成立一学期以上。

(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无违纪行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规章制度者;

2.不服从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管理,受到处分者;

3.机构组织涣散,违反社团活动程序者;

4.社团经费管理混乱,没有具体明细;

5.进行与社团宗旨或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者;

6.被取缔后重新建立的社团,在两年内不能参加评选。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为“三好学生标兵”: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主动向党组织靠拢,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公益活动,为人诚实,品德高尚,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助人为乐,举止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共财产。操行考评为优秀。

(二)模范遵纪守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观念强,服从命令听指挥。学年内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学业成绩优秀。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上课认真听讲,按时按质完成作业,各门功课平均绩点3.5以上并在全班前十名之内,单科成绩无不及格现象,考试无舞弊现象。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上早操,无旷操现象,因病缺勤不超过三次。上体育课认真,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成绩在良好以上。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项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五)劳动观念强,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卫生活动。热心于公益活动,环境意识强,主动参加教室和宿舍卫生值日和班级值周,在劳动中不怕脏、不怕累。讲究卫生,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为“三好学生”: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公益活动,为人诚实,品德高尚,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助人为乐,举止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共财产。操行考评为优秀。

(二)模范遵纪守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观念强,服从命令听指挥。学年内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学业成绩优秀。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上课认真听讲,按时按质完成作业,各门功课平均绩点3.0以上并在全班前十名之内,单科成绩无不及格现象,考试无舞弊现象。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上早操,无旷操现象,因病缺勤不超过三次。上体育课认真,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成绩在良好以上。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项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五)劳动观念强,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卫生活动。热心于公益活动,环境意识强,主动参加教室和宿舍卫生值日和班级值周,在劳动中不怕脏、不怕累。讲究卫生,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选为“优秀学生干部”:

(一)具备“第十七条”所列(一)、(二)、(四)、(五)款条件。

(二)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办事踏实,工作成绩突出。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能实事求是地向上级反映情况,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

(五)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上课认真听讲,按时按质完成作业,各科考核平均成绩在全班前二十名内,单科成绩无不及格现象,考试无舞弊现象。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选为“优秀团员”:

(一)思想品德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德育课,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思想修养,政治态度鲜明。

3.讲文明,有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勤俭节约,艰苦朴素。

4.热心帮助后进青年,及时反映同学意见和要求,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团员意识

1.具有强烈的团员意识,能以团员标准要求自己。

2.遵守国家法律、法令,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

3.遵守团的纪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热爱团组织,关心团的建设,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按时缴纳团费,积极参加组织生活会,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

(三)专业学习

1.专业思想牢固,有献身于祖国建设的崇高理想。

2.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成绩优良。

3.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集体活动

1.积极参加学校、院(部)、班级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等有益活动。

2.热爱劳动,积极完成学校和院(部)组织分配的各项劳动任务。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团员

1.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2.总成绩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30%以后者。

3.受过学校、院(部)通报批评或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者。

4.考试作弊者。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被评为“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一)必须在社团年满一年;

(二)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进步,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三)积极参加活动,并在社团的建设中做出贡献;

(四)学习成绩良好,任期内无不及格记录;

(五)积极配合校社联举办的各类活动,切实完成校社联安排的工作任务;

(六)组织或策划有影响力的社团活动或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各种级别的表彰。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被评为“优秀毕业生”:

(一)在校每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二)操行考核等级每学期均为优秀。

(三)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均为优秀。

(四)体育成绩每学期均在良好以上。

第二十二条先进个人的评选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程序是:

(一)以班为单位,由班主任进行评选动员,并组织本班学生认真学习评选条件,掌握评选标准。

(二)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由班主任公布本班全体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考核等级,以及其他与评选有关的数字和文字材料。

(三)班主任根据公布的资料,组织班委会对照评选条件提出各评选项目的候选人,候选人数按规定的比例人数加1的差额确定。

(四)学生参照班主任提出的候选人名单,按规定的比例投票推荐。

(五)班主任根据全班同学投票结果确认本班优秀学生名单,将优秀学生名单附个人事迹材料一并报所在院(部),优秀学生需在网上申报,最后由学工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为年度(或学期)先进的评选时间,评选上一学年度(或学期)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一周:收集、汇总、整理评优考核资料,组织评选;第二周:学校(或院部)审批和公布学年度(或学期)评选结果,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第二十四条毕业班学生在毕业离校前一个月组织评选优秀毕业生。

第四章 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二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利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特别优异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仍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如两种处分均为警告处分,合并定为严重警告处分;警告与严重警告处分,合并定为记过处分,依此类推。

第二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根据所承担的责任,违纪情节和认错态度情况,分别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

(二)主动中止犯错过程,避免了不良后果发生者;

(三)被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四)主动检举他人犯错事实者;

(五)为消除校园安全隐患提供线索者;

(六)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

(七)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有严重后果者;

(二)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者;

(三)在打架斗殴中,有邀约他人参与行为者;

(四)事实确凿,拒不承认错误或态度恶劣者;

(五)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六)屡犯或屡教不改者;

(七)在放假、实习、毕业等离校时违纪者;

(八)毕业实习期间违纪者。

第三十一条 连续违反校纪校规,原有纪律处分未解除,又有违纪行为者,按从高逐次加档的原则处分:如原有记过处分,又因打架应予警告处分,最后定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有明显抵触和不满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违反宪法,张贴大字报、小字报,策划、组织参与罢课和非法的游行示威及宗教活动、煽动闹事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一般,经教育视其改正情况,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认错态度较好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受到治安管理条例处罚,受到公安、司法部门、校保卫处处罚者,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罚款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收容审查后释放者(经审查无问题者除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徒刑(含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各部门发布的公告、通知及举办的宣传栏、宣传品者,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若处分布告与本人有关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50元(含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15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5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总价值累计达到15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总价值累计达到15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团伙作案的,主犯按上述条款加重处分。

(七)作案手段恶劣或栽赃陷害的,不论作案价值大小,一律开除学籍。

(八)作案未遂,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抢劫国家、集体和个人少量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敲诈、勒索他人钱物者,视其情节,除追回款物或赔偿损失外,轻者给予记过处分,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包庇盗窃、诈骗和抢劫行为,隐匿不法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 冒领、偷拆他人信件、邮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冒领他人包裹、汇款者,按偷窃论处。

第四十一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视其不同的责任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但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据伤人程度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打架滋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起助威作用,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趁他人不备,侵害他人者,按前列条款加重处分。

(三)在打架斗殴事件中,有邀约校内人员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有邀约校外人员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按上述条款,对不同责任人加重处分。

(六)作伪证者:

1.目击者知情不报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参与打架犯此款,加重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持械行凶打架斗殴或策划聚众打人、打群架者,按上述条款,对不同责任人加重处分。

凡致他人伤残者,同时赔偿当事人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参与带彩娱乐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带彩娱乐,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邀集、聚众带彩娱乐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场、赌具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第二次参加带彩娱乐,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多次参加带彩娱乐,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酗酒滋事而危及他人或扰乱学习、生活等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品德败坏、生活行为越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调戏、侮辱、猥亵性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侮辱、骚扰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房间留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园和其它公共场所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不听劝阻者,加重处分。

(五)观看我国禁止出版的淫秽书刊、录像、光盘、图片,在网络上发布谣传、虚假信息者,给予记过处分;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或公共用具上涂写淫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卖淫、嫖娼者,开除学籍。

(八)吸毒、贩毒、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开除学籍。

(九)在校园内参与宣传或组织宗教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诬告陷害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不服从管理,对教职工寻衅滋事、辱骂教职工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诽谤或殴打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不听劝阻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一学年旷课累计达到一定节数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到10节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到10—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到20—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到30—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到40—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累计达到50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凡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其中,对代考者、被代考者、组织作弊者、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课程考试成绩均以零分记载,且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批准,只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课堂纪律,不服从老师的劝告和管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教室和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接电源、乱拉电线、使用明火照明、生火取暖或焚烧杂物,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酿成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开除学籍,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使用1000瓦及以上电吹风或其他700瓦及以上大功率电器、无国家强制性3C安全认证标志或者有故障的电器、酒精炉等违禁物品者,除没收违禁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酿成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开除学籍,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宿舍管理制度,未经请假或扒门越墙、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不配合夜间查寝、替代他人代寝、隐瞒真实就寝情况,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不按时就寝,熄灯后大声吵闹、吹、拉、弹、唱或听收录音机、打扑克、打麻将、下棋、聊天等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通报批评,并没收扑克、麻将和棋类;不听管理人员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顶撞或辱骂管理人员者加重处分。

(五)严禁在教室、图书馆、阅览室等学习场所打扑克、打麻将、下棋,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并没收扑克、麻将和棋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提供麻将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在教室、寝室内敲打或跺脚、踢、拍篮排足球、哄闹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七)未经管理人员同意,擅自私搬宿舍或任意调换他人床板、床架,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在宿舍、教室私存易燃易爆物品、铁棍、木棒、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物品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故意造成宿舍等公共场所水池、厕所、便池、下水管道堵塞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十)违章用火用电引起火灾,除赔偿原物品两倍的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擅自让校外人员留宿或上课期间在宿舍逗留者,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擅自进入异性宿舍区,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禁止在教室、实训室、寝室等校内场所饲养宠物,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查看处分。

第五十三条 严禁下江、河、堰塘、水库游泳,对擅自下江河游泳者按照校纪校规从严处理,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私自游泳而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一概由本人负责。

第五十四条有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教室、宿舍、走廊、厕所、礼堂等)乱涂乱写、撞、踢门窗、蹬墙壁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50—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00—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200—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除给予前列处分外,还应赔偿原物品两倍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五条 故意损坏学校广播及通讯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按第五十四条规定赔偿损失;非法侵入校园广播系统发布反动、不实等负面言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严禁吸烟、酗酒、划拳行令等不良行为,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凡扰乱公共秩序、妨碍他人正常生活者,如:在教室、校园、饭厅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大声喊叫、吹口哨等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不讲文明、不注重仪表,不按规定出示证件进出校大门、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食堂、会场,经管理人员(含学生干部)劝阻和口头批评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十九条不爱护公共卫生,随地吐痰、乱倒剩菜剩饭,随意扔果皮纸屑等生活垃圾,从楼上泼水、扔杂物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六十条 无故拨打“110、120、119”等公益电话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十一条 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孔明灯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六章 裁决与执行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根据违纪行为人涉及面确定调查取证及调查报告的责任人:

(一)只涉及院(部)内部学生违纪,由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织落实。

(二)在校内跨院(部)学生违纪,由校学工处组织落实。

(三)涉及学生安全保卫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原则上由学校各级保卫职能部门或相关责任人组织落实。在调查过程中,院(部)学工、校区保卫、辅导员、班主任和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调查工作结束时,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详实公正的调查报告,并附违纪学生的检讨、详细笔录、证明材料、物证和举报材料等一并送交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或校学工处。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四条 处分程序及权限: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由院(部)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本规定,在综合班委会、班主任、辅导员和有关部门意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上,提出处分意见、并起草处分决定,按下列权限审批。

1.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由院(部)院长(主任)会议研究审批。

2.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院(部)发文公布,院(部)存档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报学校学工处、教务处备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发文公布,校学工处、教务处存档,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六条 各类处分从材料上报之日起,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文件两天内下达;记过以上处分文件一周内下达。

第六十七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校学工处,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部)负责人,班主任及学生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

第七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原程序提交学校有关机构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五条 解除处分程序及权限:学生违纪接受处分之后,确有悔改之意,并用实际行动证明已经彻底改正错误,达到一定时限(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可申请解除处分。解除程序为:学生申请、班级评议、班主任审核、学生科、学工处及学校审批。受处分期间表现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期限内不再享受评优评先等权利,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学生违纪的处分决定(若解除处分的,连同解除处分决定)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中专生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