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

时间:2017-11-30 14:48:50  来源:  作者:

中职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鄂财教发〔2012〕225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5]115号)等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中职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按一定标准由财政核拨的用于弥补中职学校因免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对象是我院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四条 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第五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

3、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上述第1、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烈士证件;符合第3、5、6条的学生,需提供相关单位的证明;符合第4条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第三章 资助资金

第六条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全省由省财政统筹落实,各级财政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七条全省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由中央、省和各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地方分担比例继续按照鄂财教发〔2012〕22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对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免学费补助标准补助给学校。对经各地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高于2000元,除按2000元标准进行补助之外学费缺口,按中职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同步保障到位。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九条 免学费对象按学年申请,按学期评定。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月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填报《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学院成立班级评议小组、院(部)评审小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三级评审机构,受理学生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评议初审,确定拟免学费学生名单,按要求进行公示,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十一条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通过系统审核和实地审核(清点资助对象)后确定的最终受助学生名单,反馈给学校,由学院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中职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院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院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学院分管领导、资助机构负责人对免学费工作负直接责任。严格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监管,确保资助政策公开透明,确保资助对象符合条件,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确保国家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对责任不落实的、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对应免不免的、对骗取补助资金的,要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学院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收支全部纳入学院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资助档案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并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对中职学籍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同时要积极协助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加强对受助学生重复学籍及大龄信息的核查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