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2017)

时间:2017-11-30 14:43:42  来源:  作者:

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2007]87号)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普通全日制高职在籍在读品德优良、学习勤奋的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和资助标准

(一)每年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进行评审推荐。

(二)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3档,分别为每生每年2000、3000、4000元。经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为贫困等级为特别困难者,可申请每生每年4000元助学金;认定为困难者,可申请每生每年3000元助学金;认定为一般困难者,可申请每生每年2000元助学金。资金分春秋两季分别发放。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宽容友善、积极参加班级、学院的公益活动。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抽烟、酗酒、赌博等现象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服从管理,待人处事文明、平和。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劳动、爱惜公物、孝敬父母、勤俭节约。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较好,不得有不及格的科目。

(五)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六)有村(居委会)、乡镇(办事处)两级相关经济状况证明或贫困证明。

(七)本学年被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一)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二)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个人书面申请;

3.家庭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乡镇(办事处)两级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上述两级盖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其他佐证材料。

五、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向各院(部)下达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指标及评定档次。

(二)各院(部)按要求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及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接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并按实际情况组织初评,初评结果班级公布2天后报院(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院(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初评结果在本院(部)公示5天,无异议后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请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校级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评审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六、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一)班主任及时将评审结果告知学生及家长。

(二)专项资金到账后,学院按规定办理财务手续,委托银行将助学金存入学生银行卡中,并及时提醒学生及时查询到账情况。

(三)受助学生的有关证明、申请表、审核记录、公示名单、资金发放表等,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人管理,以备核查。

(四)国家助学金资金由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及时足额地发放给受助学生,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均分或挪用。

七、国家助学金的监督

(一)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院纪委参与,实行公示制度,设立咨询、投诉电话,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弄虚作假行为的出现。

(二)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严肃处理。

(三)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承诺、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

2.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得用助学金请客吃饭、购买奢侈消费品。

3.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争做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的大学生楷模,不得有抽烟、酗酒、赌博等现象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如违反以上规定,一经发现,学院有权停发其国家助学金或收回已发国家助学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