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2018)

时间:2017-11-30 14:50:27  来源:  作者:

校级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教育在籍大专学生,符合条件的,均可参与学生奖学金评选。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采用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等综合评选确定,专项奖学金用于表彰在国家和省级组织的科研学术、文体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对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者,学校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进行公开表彰。

第一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

一、一等奖学金应具备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学生积极参加各类技能竞赛活动或技能培训,获得校级及以上竞赛奖励或专业相关技能资格证书。

3.一学年需累计完成20个学时的志愿服务活动。

4.思想品德鉴定两个学期均为优秀等次;

5.学年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4.0以上;

6.《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良好以上。

二、二等奖学金应具备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学生积极参加各类技能竞赛活动或技能培训,获得校级及以上竞赛奖励或专业相关技能资格证书。

3.一学年需累计完成20个学时的志愿服务活动。

4.思想品德鉴定两个学期均为优秀等次;

5.学年所有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8以上;

6.《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良好以上。

三、三等奖学金应具备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学生积极参加各类技能竞赛活动或技能培训,获得校级及以上竞赛奖励或专业相关技能资格证书。

3.一学年需累计完成20个学时的志愿服务活动。

4.思想品德鉴定两个学期均为优秀等次;

5.学年所有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以上;

6.《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良好以上。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及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按全日制在校专科及以上学生的0.5%,奖励标准3000元。

二等奖学金按全日制在校专科及以上学生的1%,奖励标准2000元。

三等奖学金按全日制在校专科及以上学生的1.5%,奖励标准1000元。

第二章 专项奖学金

第六条 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贡献,赢得荣誉的学生,分为甲、乙等。申报专项奖学金的学生,思想品德鉴定等次必须在良好以上。

1.甲等专项奖学金

奖励条件及标准:科研学术成果、文艺、体育等在国家级学术活动或技能竞赛活动中获一、二等奖;科研学术成果、文艺、体育等在省级学术活动或技能竞赛活动中获一等奖;在校期间有学术专著出版;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每人每项奖励800元。

2.乙等专项奖学金

奖励条件及标准:省级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科研成果、文艺、体育等在国家级学术活动或技能竞赛活动中获三等奖、优秀奖,在省级学术活动或技能竞赛活动中获二、三等奖;在全省统考中成绩名列前六名;在出版社出版著作的第二、三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署学校和作者名专业学术论文者。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每人每项奖金500元。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

第七条 奖学金每学年颁发一次。非毕业班学生每年9月份为申报、评定时间,每年10月中旬表彰。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1.每学年初,由学工处、教务处根据各院(部)在校学生人数将各等次获奖基数分解到院(部)。各院(部)严格按照条件认真评选申报。不同等次之间的名额不得打通使用,对缺额人员不得降低条件替补。院(部)之间的名额不得打通使用。

2.每学年结束后,各院(部)以班或年级为单位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考核鉴定,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网上申报相应等级的奖学金,院(部)审核时根据指标,确定其获得的相应等级。

3.各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核后的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如无异议,确定正式名单报学工处。各院(部)应将其个人书面材料(含相关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同时上报学工处。

4.学工处、教务处对各院(部)评选结果进行审核,报学校审定发文。

第九条 专项奖学金由各院(部)根据评定条件认真组织申报,经学工处、教务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发放。

第十条 学工处为奖学金获得者造册后办理财务发放手续,经由银行代发后,进行发放后名单公示。

第四章 奖学金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学金工作评定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院(部)负责人组成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日常工作由学工处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基金,奖学金基金列入学校专项资金管理。经费主要来源为学校拨款,同时接受学校及社会人士个人捐款。单位和个人捐资在10万元以上的,可根据捐资人个人意见,以捐资人个人名义设立专项奖学金,由学校和捐资人共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必须严格规范,切实起到正向激励作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获得各项奖学金者,一经查出,取消评奖资格、收缴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及教职工的,一经查实,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凡因违犯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受到刑事处罚、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将收回奖金及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