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2017)

时间:2017-11-30 14:39:51  来源:  作者: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及《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2007]88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此评审办法。

一、奖励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普通全日制高职在籍在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五年制专科(中高职连读)学生第5学年方可申请。

二、奖励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抽烟、酗酒、赌博等现象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获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及其他校级以上表彰;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审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院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开展评审工作(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可同时享受),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要兼顾奖优和助困两方面条件。各院(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年级(专业)评议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学生的受资助情况,按照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突出者优先的原则,确定初步名单,并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小组审定,并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五、发放及管理

(一)学院给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但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奖助学金。

(三)学院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奖学金资金到位后,学院及时足额地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学生。

(五)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金,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收回的奖学金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六、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