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016)

时间:2017-11-30 14:38:26  来源:  作者: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普通全日制高职在籍在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并获校级以上表彰的学生,其中:五年制专科(中高职连读)学生第5学年方可申请。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抽烟、酗酒、赌博等现象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上学年获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社团活动分子”等荣誉称号。

四、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院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开展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享受),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二)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如实行综合考评,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位于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三)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在学院学生评先的基础上进行。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社团活动分子”等荣誉,且学习成绩特别优异、表现突出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四)各院(部)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初步名单,并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初评名单在全校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审定后报教育部。

五、发放及管理

(一)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将会获得教育部颁发的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等奖助学金。

(三)学院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国家奖励资金到位后,由学院及时足额地通过银行打卡发放给学生。

(五)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收回的奖学金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六、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