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管理办法(2016)

时间:2017-04-24 14:46:04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具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家具资产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家具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家具。范围包括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橱柜类、架类、床类等家具用具。

第三条 家具配置的总体原则:满足需求、厉行节约。

第四条 家具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各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其根本任务是合理配置,管用结合,维护家具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家具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学校、使用单位”两级管理模式。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作为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家具总帐、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处置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院(部)、处室、附属单位作为家具使用单位,主要负责本单位采购申报、验收入库、信息录入、使用保管、日常清查、处置申请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计划制定与审批

第八条 家具配置计划的制定。除与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家具外,其他家具购置与更新计划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在当年12月份之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

1.教室(实训室)家具的添置、更新,由院(部)负责提出年度计划。

2.学生宿舍家具的增加、更换,由后勤服务总公司提出年度计划。

3.行政办公、科研、实训室、外教公寓等家具的添置、更新,由使用单位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年度计划。

第九条 计划审批。国资处将各使用单位申报的家具购置、更新计划汇总审核后,编制年度配置计划并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结合当年部门预算安排,审核年度配置计划并报学校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

第十条 国资处负责按计划组织家俱的政府采购。

1.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家具,国资处按询价或竞争性谈判采购规则自行组织采购。

2.单项金额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国资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家具由基建规划处组织验收,其它由国资处组织验收。验收要以采购合同为依据,由国资处或基建规划处组织有关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检查数量、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检验技术参数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3.发现规格不符或出现质量问题时,责成供应商限时更换或维修。

4.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对于验收合格的新购置家具,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通过资产信息管理平台依据采购合同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的家具应在指定位置保持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改变家具用途,不得随意借用,更不得挪作私用。

第十四条 教室、实训室家具仅供本教室、实训室使用,每学期结束后至开学前,各院(部)从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导出家具信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账物核实。出现盘亏时,院(部)要向国资处提交相关说明,国资处视情况及时处理,保证正常教学。

第十五条 新生入校时,院(部)要组织住宿学生对所住房间的家具配备情况进行核查,填写“学生公寓家具验收单”,并由学生本人和班主任共同签字确认;学生调整宿舍或毕业时,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会同院(部)对其所在房间家具进行统一清查,人为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人赔偿。当事人未缴清公物损坏赔偿金的,暂缓核准离校手续,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变更或调离时,应在进行账、物核对完成后,办理交接手续,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十七条 教职工在校内部调动,不得携带家具到新的岗位,应与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移交手续;新岗位按规定需要新配置家具的,应由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向国资处按流程申报。

第六章 维修

第十八条 新购置家具,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通知国资处,国资处核实后联系供应商进行更换或索赔。

第十九条 超出质保期的零星维修,由使用单位向所在校区物业管理中心申报;教学楼、实训楼、学生公寓等场所暑假需要批量维修的,由院(部)或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向后勤服务总公司提出申请,经核实后视维修工作量多少予以立项,由后勤服务总公司或基建规划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由立项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

第七章调拨和报废

第二十条 对长期闲置的家具,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登陆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在系统内进行调拨申报,生成《资产调拨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资处。

第二十一条 国资处在部门网站及时发布闲置家具信息,有需求的相关单位,可以向国资处申请调剂,在办理调拨手续后领用。

第二十二条 确因使用年限较长,样式陈旧,损坏严重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用过高无法满足学习、工作、生活等要求的家具,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登陆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在系统内进行报废申报,生成《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资处。

第二十三条 对使用单位申请报废的家具,由国资处组织有关人员审核、鉴定,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家具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在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公开处置,并负责办理销帐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将家具私自报废、转让或变卖。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加强家具管理,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

第二十六条 国资处每年对各单位家具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每两年组织一次校级清查。对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力或擅自处理,造成家具丢失、损坏或流失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