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按照勤俭、必需、严谨、易行的原则,根据《<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1号)、《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襄财行发〔2014〕8号)、《关于调整市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等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襄财行发〔2016〕3号)和《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的通知》(襄财行发〔2016〕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城区(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鱼梁州开发区、襄州城区、经开区,以下解释均同)以外地区(不含出国出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前,如实填报《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部门、职级(职称)、姓名、出差事由、目的地、出差时间、准乘交通工具等。
第四条 领导签批的参会(培训)通知、邀请函、申请报告、出差文件等作为《公务差旅审批单》附件和财务报销附件。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离开城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