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2017)

时间:2017-04-01 14:53:26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完善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暂行规定》、《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其他法人、组织、自然人之间因政府采购行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且需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书面约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以学校名义进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的拟定、审批、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处理、管理、责任等程序。

第二章 合同洽谈与拟定

第四条 项目预算单位作为承办单位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合同的洽谈及文本起草。

第五条 所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文本;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学校统一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

第六条 学校政府采购合同应包括如下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2)标的;

(3)数量、质量;

(4)价款、支付方式;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方式;

(8)订立合同时间和地点。

第三章 合同审查

第七条 合同审查工作由学校合同审查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其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合同审查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八条 合同审查实行会签制度,由合同审查办公室成员分别审核并书面确认同意或提出具体意见。

第九条 合同审查内容为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安全性、技术性、承办形式等。

第四章 合同报批

第十条 合同报批条件。

(一)拟签订合同需经过书面处理流程;

(二)拟签订合同必须有经办人签字,承办部门意见及合同审查办公室审核意见;

(三)正式合同一式六份,供办理合同确认、相关单位履行合同及学校存档使用。

第十一条 合同审批权限。

(一)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合同,由承办部门报合同审查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二)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合同,由承办部门报合同审查办公室审核,经分管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第五章 合同签订人的资格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人的资格。

(一)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依法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所有合同均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须书面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和期限。受托代理人签订合同,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和期限。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纳入学校修建计划的工程类(含项目内的货物采购)合同,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签署。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类合同,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分管项目预算单位的副校长签署。教学单位使用自创经费通过政府采购或经授权自行采购的货物、服务类合同,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属于教学设备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签署;属于办公设备、家俱的,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校长签署;属于后勤保障服务类的,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签署。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工程、货物、服务类合同,由校长签署。

第十七条 经过审批同意的合同文本,由合同签约对方先签署确认后,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再签署。

第十八条 合同中的签字盖章日期必须明确具体,原则上应以实际日期为准,不能倒签合同,不允许没有日期或留存空白,避免随意填写合同签署时间。

第十九条 学校档案室印章管理人员按《印章管理规定》认真审查《政府采购合同处理笺》领导批示,经批准的方可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并做好用印登记。未经批准不予办理用印。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向计划财务处报送一份合同原件,作为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凡未按上述程序审批并依照本办法加盖印章的合同,计划财务处不得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

第七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预算单位应严格督促对方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可随时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时跟踪、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合同履行完毕,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基建规划处应及时组织项目预算单位、项目使用单位进行验收。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的约定及验收报告及时办理项目结算。

第八章 合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改变。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在合同期限内,与对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后,由项目预算单位提出,经合同审查办公室会签后,按原程序办理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以外,相关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九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由项目预算单位具体负责处理,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并及时报分管校领导。

第二十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应首先采用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照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三十条 协商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三十二条 协议书或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正式生效后,由项目预算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第三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完毕,项目预算单位应及时将协议书或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等有关材料一并交校长办公室归档保存。其副本或复印本可交项目预算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使用。

第十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及相关资料作为学校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管理单位及人员应当保守秘密,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校长办公室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办理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用章审批;

(三)联系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手续,协调相关事宜;

(四)根据国家和学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合同文本原件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基建规划处是合同具体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货物、服务、工程类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目、录入;

(二)负责将履行完毕的各类合同文本原件及相关资料整理齐全按年度整体移交到校长办公室。

第十一章 合同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同承办人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合同承办单位对合同履行后的绩效及合同的收集、整理承担责任;合同审查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等承担责任;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存档、安全、保密等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承办、审查、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管理制度,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合同审查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人)和有关人员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签订合同的;

(三)委托代理人超越委托权限、期限签订合同的;

(四)利用合同进行贪污受贿或与对方串通、损害学校权益的;

(五)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六)在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七)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附属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管理政府采购合同事务。

第四十条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