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2016)

时间:2015-07-07 10:06:40  来源:  作者:

襄职院财〔2015〕10号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处室、各附属单位:

现将《襄阳职业技术学院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7月7日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独立核算单位财务行为,落实责任主体,健全内控制度,防范财务风险,加强对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理顺学校和独立核算单位主体责任和财务关系,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行业财务制度要求,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独立核算单位。学校独立核算单位分为三种类型,即法人单位(如学校附属医院、襄阳东方通力公司、襄阳市大学科技园、襄阳翰和物业服务公司等)、服务性非法人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直接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由学校直接管理的单位,如学校后勤产业服务总公司)、实体性非法人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从事实践性教学实体或应用研究机构如宠物医院、水产研究所等)。

第三条 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学校的财务指导、检查和审计监督;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承担主体责任,非法人单位管理者承担经营管理责任。

第四条 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全面、准确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费用核算,注重增收节支;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对法人单位和服务性非法人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对实体性非法人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独立核算单位为独立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管理者)独立履行本单位责任和义务,全面统筹和管理本单位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独立核算单位应当遵循和执行学校统一制订的财务规章制度,独立核算财务机构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会计人员聘用

第七条 独立核算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不具备机构设置条件的,可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法人单位有权自主聘用会计人员。

服务性非法人单位的会计人员由学校委派。

实体性非法人单位的会计核算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直管。

第八条 会计岗位的设置符合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要求,不同岗位之间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本行业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十条 独立核算单位自主聘用的会计人员,除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综合考核业务素质、职业操守情况。

第十一条 独立核算单位未按管理办法合理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者)承担全部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由独立核算自行承担。

第四章 内部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 独立核算单位应利用单位内部分工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建立具有控制职能的规范化、系统化内控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独立核算单位应建立业务记录控制。业务记录控制包括记录的收集、审查、稽核、授权批准等有效的流程控制,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防止舞弊。

第十四条 独立核算单位应建立财产安全控制。财产安全控制既包括实物的采购、保管、领用、销售、盘点各个环节控制,也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进出的严密控制,利用授权批准和不相容职务分离实施控制。

第十五条 独立核算单位应建立涵盖筹资、采购、生产、销售、投资、管理全过程的预算控制。预算控制应跟踪反馈、监督执行、检查分析,保证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 独立核算单位应建立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保证合理的资本结构,维持适当的负债水平,发挥财务杠杆作用,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七条 独立核算单位因内控体系不健全、不严密或干涉内部控制,导致单位经济损失,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者)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收支管理及成本核算

第十八条 独立核算单位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独立核算单位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独立核算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的“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单位内部应设计科学、规范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利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独立核算单位从财政部门和其它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独立核算单位应根据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开展成本费用核算,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第二十三条 独立核算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四条 独立核算单位未执行收支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的,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独立核算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按照从严控制、保障需要原则合理配置和使用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独立核算单位购置资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竞争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制度,规范采购程序。

第二十七条 独立核算单位应加强资产的购置、使用、调拨、报废处置等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 独立核算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资产,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报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并确保出租、出借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 独立核算单位处置资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履行资产处置程序。

第三十条 独立核算单位应建立资产盘点清查制度,定期进行清查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独立核算单位不执行资产管理制度,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违规采购、处置资产,导致资产损失,追究法定代表人(管理者)和当事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独立核算单位应加强不同性质的债权债务分类管理,定期清理债权债务,控制合理的债务水平,保证债权债务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

第三十三条 独立核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债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借入款项报经学校批准后实施,不得违返规定举借债务。

第三十四条 独立核算单位逾期不能收回的债权、无法支付的债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独立核算单位未经学校许可,发生利用学校资产抵押举债行为,除独立承担债务偿还义务外,追究法定代表人(管理者)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投资及担保管理

第三十六条 独立核算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对外投资,确因单位发展需要,报学校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投资行为报批程序可对外投资。

第三十七条 独立核算单位已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要加强核算与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三十八条 独立核算单位禁止利用单位资产对外开展担保业务。

第三十九条 独立核算单位擅自利用单位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追究法定代表人(管理者)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条 独立核算单位应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符合国家会计制度要求。

第四十一条 独立核算单位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第四十二条 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四十三条 独立核算单位应结合单位业务特点,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第十章 财务管理与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四十六条 独立核算单位会计档案资料按照《会计法》、《档案法》要求,规范建档,妥善保管,遵循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档案销毁办法。不具备会计档案保管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单位只保管近两个年度会计档案(便于档案查询),超过两年的会计档案,按照档案移交要求逐年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四十七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系统管理人员每旬一次移动盘备份和每月月结一次双光盘数据备份,双备份光盘存放单位不同地点,备份光盘专人保管,保证存储场所的安全、洁净、防热、防潮、防磁。

第四十八条 独立核算单位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独立核算单位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管理者)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反规定处置会计业务并提供虚假资料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管理者)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