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代表列席院务会议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5-04-22 16:22:10  来源:  作者: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教代会代表列席院务会议的暂行规定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教代会代表列席院务会议是学院民主管理、科学决策的重要举措。学院领导与教代会代表的直接沟通,进一步完善了院务公开,也为教职工代表参与学院管理搭建了平台,结合学院第一次党代会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教代会代表列席院务会议的暂行规定。

一、教代会代表列席会议程序

(一)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院办向院工会通告院务会会议议题。

(二)院工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列席代表人选。

(三)院工会将列席代表上报院办,记入会议文件中。

(四)院工会通知列席代表,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

(五)会上,当领导就某个问题谈完看法后,院长可根据情况征求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并及时采纳其合理部分。

(六)会议结束前,院长可请教代会代表评价本次会议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七)会议结束后,列席会议的教代会代表填写反馈表,就会议内容发表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教代会代表列席会议的权力和义务

(一)权力

1.监督权:对学院决策程序、内容依法行使监督权。

2.建议权:发表意见,对学院各项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力。

3.表决权:对决策程序及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力。

(二)义务

1.遵章守法:严格遵守《院务会会议规则》规定的相关内容。

2.履行职责:提前做好准备,会场充分发表意见,会后及时填送《代表列席会议建议表》

3.广求意见:就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提前广泛征求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做好解释:必要时协助院领导对教职工做好相关事项的解释工作。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