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2018)

时间:2018-11-14 22:56:18  来源:  作者: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27号)等文件精神,着力打造省级、努力打造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

第二条 设立大学生创新基金:学校决定每年划拨50万元建立“大学生创新基金”,并逐年按10%递增。

第三条 为鼓励我院大学生积极参与科技探索、技术开发、小发明、小创作等创新活动,规范对大学生创新项目的管理,提升创新能力与效果,发挥大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创新实践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根据襄阳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师生专业技能竞赛及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开展的大学生创新活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校大学生为主要创新人员,并经学校认可、同意实施的各类创新项目。包括:专业性创新项目;小发明、小制作、小设计、小创造、小论文等创新项目。 每年每个专业设立1个以上创新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由学校领导和相关专家成立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基金领导小组在创新创业学院设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办”)。

第六条 基金办是创新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接受申请,定期向基金领导小组作工作报告,组织项目评审及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三章 基金来源与使用

第七条 创新基金主要由学校每年在预算内安排,同时接受个人或社会团体捐助,年度捐助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可冠名创新基金项目名称。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项目基金由创新基金办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可以跨年度使用;如发现基金使用不当、不遵守有关规定等现象,学校将对违规行为和项目实施警告、纠正直至撤销,以保证学生创新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四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校内大学生;

2.个人或团队均可申请;跨年级、跨专业联合立项优先;

3.在院内已有立项而尚未完成者,原则上不再立新项目(以上报结题材料为准);

4.创新项目一般要求具有思想性、目标性、创新性、可行性、实用性、科学性等。

第十条 项目立项程序

1.创新项目申请人向所在院(部)提交《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项目立项申请书》(打印件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一份);

2.各院(部)组织本院相关专业教师进行初评后报创新基金办;

3.创新基金委员会评审通过,报学校领导审批,学校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

1.每年11月份为学生申报院级创新项目阶段,学生创新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申请人应该严格按照项目申请表列明的研究内容、项目期限、成果形成、实施计划等开展创新工作;创新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内容的,应及时向指导教师和创新创业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做出相应调整。

2.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月必须向指导老师至少汇报一次创新进展。

3.项目创新期限一般为6个月。对超期限仍未完成的创新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书面向创新基金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最长为6个月。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撤销创新项目并取消资助经费:

(1)项目批准后,长时间未开展创新项目工作,或者连续3个月没有向指导教师汇报创新工作进展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计划完成创新项目任务的条件或能力;

(3)项目负责人因退学、休学、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开展创新项目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创新内容的。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及经费使用

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大学生创新实际,大学生创新项目基金的使用应有利于营造校园浓郁的创新氛围,鼓励和支持在校学生积极参与专业性创新、技术开发和小发明小创作等创新活动,不断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大学生的科技素质和文化素养,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提升大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

1.根据专家对创新项目价值评估,一般资助额度为3000至5000元不等,重点创新项目(原则上能申报专利)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10000元。重点创新项目一般不超过当年立项总数的10%。

2.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材料购置费、测试加工费。立项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以及检验、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

(2)印刷费。科技创新活动开展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打印、复印、印刷等费用。

(3)差旅费。项目开展过程中为了业务调研、会议交流和组织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含出差补助)、住宿费及市内交通费等。

(4)会议费。组织校内学术研讨、讲座、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学术会议和科技竞赛活动所交纳的会务费等。

(5)专家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邀请专家学者、企业家等进行讲座所发生的费用,竞赛类活动邀请专家评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0%。

(6)文献资料费。项目开展过程中文献资料检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学生撰写的与所资助项目有关的论文版面费和专利申请费用。

(7)劳务费。活动开展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组织工作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0%。

(8)除上述所列各项以外的特殊支出,须有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指导老师同意,并经基金办批准方可发生,否则一律不予列支。

4.项目经费使用办法:

(1)项目经费使用采用以奖代补的报销制。每个创新项目经费以奖代补额度分为3000元、4000元、5000元。

(2)项目经费以奖代补额度由基金委员会对项目评审时,专家综合评估确定。

(3)项目立项公示结束后支付以奖代补项目经费的50%;基金办负责造表并按照财务管理程序逐级签字后,依据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支付。

(4)项目结题后,支付以奖代补项目经费的50%;基金办负责造表并按照财务管理程序逐级签字后,依据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支付。

第六章 项目结题与表彰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与表彰

1.项目完成后,各项目组须将成果上报并作出全面的项目总结,同时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书。

2.由基金委员会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结题,会议评审中分8分钟的项目陈述和3分钟的项目答辩阶段,专家经过集体讨论,确定项目是否通过结题。

第十四条 总结、表彰和奖励

1.每年10月下旬,由基金办组织此项活动的评比总结工作,并纳入学校科技文化节的范畴。

2.学校对已结题项目的学生颁发《大学生创新证书》,并在《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上予以记载。学校适时组织评选学生科研活动优秀成果奖、优秀指导教师奖和优秀组织奖若干并予以奖励。

3.根据襄职院办〔2017〕8号《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考核与奖励办法(修订稿)》和襄职院办〔2017〕33号《师生专业技能竞赛及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创新创业工作实际,为充分调动教师引导学生不断创新的积极性,所申报的创新项目结题后,指导教师可享受相应课时量置换(详见表1)、教科研社会服务分(20分/项,分割系数见表2)和指导学生参赛奖励(标准见表3)。

4.所有学生的创新基金项目,若参加校级以上比赛并获奖,应按照襄职院办〔2017〕33号《师生专业技能竞赛及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由教务处进行统计奖励。

表1 创新基金项目课时量表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