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2016)

时间:2018-06-26 11:03:41  来源:  作者: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要求,通过各项工作考核不断增强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为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干部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逐级负责,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组”),由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考核工作组由校纪委委员、纪委(监察处)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纪委(监察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领导干部,学校机关各部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中层单位)领导班子。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校级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一)落实主体责任,分管责任的情况;

(二)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

(四)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中层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的情况 ;

(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 中层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

(一)履行“一岗双责”,党政齐抓共管的情况;

(二)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活动的情况;

(四)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推进本单位权力规范公开运行,以及党务、院务公开的情况;

(五)按规定认真处理责任范围内的来信来访问题,以及支持纪委(监察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详见附件《襄阳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评分细则》。

第三章 考核形式及实施步骤

第七条 校级领导干部的考核,采取年底专项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中层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采取不定期督查及年底专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校级领导干部的专项考核步骤

(一)召开全校干部大会,听取校级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汇报;

(二)对被考核校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三)汇总测评和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考核数据,形成考核意见;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考核工作情况。

第十条 中层单位领导班子的专项考核步骤

(一)被考核领导班子对照《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襄阳职业技术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评分细则》和当年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自评报告交纪委(监察处)。

(二)召开考核汇报会,听取被考核领导班子的汇报;

(三)对被考核领导班子进行民主测评;

(四)查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资料;

(五)根据《襄阳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评分细则》要求,对被考核领导班子评分;

(六)汇总有关材料和数据,形成考核意见;

(七)向学校党委汇报考核工作情况;

(八)向被考核领导班子进行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

(九)被考核领导班子需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于考核反馈后15天内送交校纪委(监察处)。

第四章 考核结果分类

第十一条 校级领导干部考核得分=专项民主测评分×60%+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考核组评价平均分×40%。

第十二条 中层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得分=专项民主测评分×30%+考核组评价分×40%+纪委日常考核3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90分以上,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90分之间,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60-80分之间,评为合格;

(四)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者,评为不合格。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一票否决” 内容

第十三条 校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给予“一票否决”:

(一)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上级党委或纪委一年内2次给予该领导干部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

(三)履职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部门、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有1名以上受到立案查处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四)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中,该领导干部年度民主测评综合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二,并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

(五)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中层单位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考核领导班子及部门的考核结果可以确定为“不合格”:

(一)主要负责人受到立案查处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有2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立案查处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三)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年度民主测评综合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二,并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

(四)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违纪违法案件被查处的;

(五)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被省、市主管部门通报或被学校党委、纪委在一年内给予该领导班子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

(六)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给予“一票否决”:

(一)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学校党委一年内1次给予该领导干部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

(三)履职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处室、科室主要负责人有1名以上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实施“一票否决”,应区别以下情形:

(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违纪问题,当年案发、跨年处理的,只否决案发年度领导班子,不否决结案年度领导班子;

(二)领导班子成员受到立案查处,案发时间不在该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不否决该领导干部。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校级领导干部由考核组依据考核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校党委书记进行谈话提醒。

第十八条 中层单位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业绩评定、评优评先、奖励惩处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以下的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综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九条 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考核单位改正或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 对当年评定为“不合格”的中层单位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进行谈话提醒或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不合格”的,建议校党委进行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检查考核中发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襄樊职业技术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评分办法》即行废止。

附:《襄阳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