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时间:2018-06-21 17:22:37  来源:  作者:

序 言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是襄樊市师范学校、襄樊农业学校、襄樊市卫生学校和襄樊财税贸易学校,办学历史可上溯至1905年设立的襄阳府师范学堂(襄樊市师范学校前身)。2000年8月,上述四校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襄阳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学院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为“襄阳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襄阳职院”;英文译名为“Xiang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缩写为“XYTC”。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是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隆中路18号。

学院分立、合并、终止,需经襄阳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靠行业、服务社会、育才树人、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坚持“立足襄阳、服务湖北、辐射周边,主动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定位;坚持以服务襄阳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以全面建设“省内领先、全国一流”高职院校为办学目标。

第五条 学院努力探索和践行具有高职特色的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和学生教育管理模式,以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六条 学院通过开展校企合作、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主动为社会服务;加强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学院由襄阳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二)依法保护学院享有办学自主权,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三)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各类岗位人员,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十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服务人员。

(八)学院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院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

第十二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

第十四条 学院通过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环节,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培养。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计划,选择或编写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襄阳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专业,专业设置和调整需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论证,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或审批。

第四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一节 基本制度和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全局性、政策性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校内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支持、鼓励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二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襄阳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节 院 长

第二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科研及校企合作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九)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和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十)评定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

(十一)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十二)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节 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由襄阳市政府及其部门代表,学院管理团队、教职工代表,行业和重点合作企业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发展规划、院长工作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专业建设、重大改革举措、学院章程拟定或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学院建设发展。

(二)研究行业企业、学院和社会各方的职业教育需求,为学院办学提供政策、经费、信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

(三)推荐校企合作企业,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推进学院与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学生实习与就业、产学研合作创新、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合作,协调解决学院与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和规划等,筹集学院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五)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建议或意见。

(六)完善学院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机制,协调学院与社会各方的关系,促进学院更好地服务襄阳区域经济社会和行业企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应不少于21人。理事长由襄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市长委派的人员担任。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院(系、部)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

第四十一条 工会是由教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院级工会组织和院(系、部)工会组织,院级工会组织指导院(系、部)工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院党委领导下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院(系、部)

第四十六条 院(系、部)是以相近专业为单位组成的学院基层教育、教学、教科研和社会服务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院(系、部)根据学院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院(系、部)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活动以及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负责本院(系、部)各类岗位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按照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制订本院(系、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等规划及年度招生计划,推进专业实体化建设。

(四)检查并评价本院(系、部)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五)负责本院(系、部)学生教育管理,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对本院(系、部)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六)按规定使用学院划拨的经费,管理本院(系、部)使用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资金。

(七)组织本院(系、部)与国内外同类专业的学术交流。

(八)享有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履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八条 院(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

第四十九条 院(系、部)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五十条 院(系、部)设立党政联席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院(系、部)党政班子成员,专业主任可以根据议题列席会议。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召开,会议做出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院(系、部)院长(主任)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本院(系、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院(系、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三)负责本院(系、部)各类岗位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四)按规定使用学院划拨的经费及其他资金,保护和管理由本院(系、部)使用的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五)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设置各类岗位。

第五十三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院根据人事管理规定,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师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在教育教学和履行其他职责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师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院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

(四)提高业务水平,自觉做好教育教学和服务工作。

(五)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享有和承担与教师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专属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第五十九条 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学院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反纪律的教职工给予处分或解聘。

第七章 学生与校友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二)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申请助学金、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五)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素质拓展等活动。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七)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证书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六十七条 学院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帮助。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表现突出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根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学院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引导其在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七十三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工作、学习提供便利,学院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社会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院实施开放式办学,利用专业、人才、技术和其他教育资源优势,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为襄阳建设汉江流域中心城市和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院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开展合作办学、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院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师生与地方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七十七条 学院推进政校、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实现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多赢的目标。

第七十八条 学院以襄阳市大学科技园(由襄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批准,设在本院)为平台,为科技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提供服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撑。

第七十九条 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促进区域内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第八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西部职业院校、中职学校和本地欠发达乡镇、村组的对口支援。

第八十一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著名的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九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八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并依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八十三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及社会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八十五条 学院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六条 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八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类资产的管理。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保证校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八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和校有知识产权等。

第八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十条 计划财务处为学院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定期向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院财务预决算情况。

第九十一条 学院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察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等

第九十二条 学院校训为:厚德、笃学、慎思、敏行。

第九十三条 学院校徽为圆形徽标,上方标有“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字样;下方为襄阳职业技术学院的英文译名;中间由学院西门轮廓图和象征汉江及四校合并的标线组成。

第九十四条 学院校旗为白底绿字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院徽志、校名以及英文组合。

第九十五条 学院校歌为“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九十六条 学院校庆日为4月18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八条 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章,根据学院章程制定的学院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